“三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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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三定”的由来:50年代中期,国家为规范部门的职能履行,曾制定过十几个部、委、局的《组织简则》,那就是“三定”的雏形,后来由于历史原因,《组织简则》运行一段时间后,即不再实行。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开始提出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理念,此时,同步进行了“三定”工作,以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能履行。自此,“三定”沿用至今。1988年的“三定”,称为“三定”方案,后又改称“三定”规定。目前,地方政府对使用“三定”方案或“三定”规定的称谓,并不统一,处于通用的状况。
“三定”的法律地位:“三定”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确是法律性规范文件,是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三定”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有效措施,是部门规范行使职权的依据,是具有法律性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中明确指出:“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梳理执法依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这个表述就规定了“三定”在执法依据中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