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范管理提升管理效能的调查与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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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及公共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近些年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外,使用编外人员现象比较普遍,且编外用工的数量也日趋增长。编外用工在充实机关事业单位力量、协助开展各项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范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前段时间,我们对诸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规范管理情况进行集中调整和整治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规范管理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总结了相应的经验,提出了今后推进规范管理的工作建议。 一、基本情况 1.用工数量比较大。至2015年1月中旬,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含部分临时机构)共有编外人员12208名,其中教育3489名,卫生3431名,公安局2149名,镇乡(街道)648名,其他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2491名。 2.用工不够规范。一是从用工关系看,不少单位借用其他单位、下属企业、中介机构等编外人员;“跟人走”、“跟事走”现象较多存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用工单位三者不统一的为数不少。二是从用工待遇看,收入待遇差别较大,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标准不一。三是从用工出口看,编外人员出口不畅,不少单位对编外用工的考核不够刚性。四是存在历史遗漏问题。个别乡镇有粮管员、船舶管理员基本等同于编内人员管理。 3.社会化服务力量不足。社会化服务力量不足,对可以通过“花钱买服务”实现的岗位,出现一旦实行花钱买服务就会导致经费支出成倍增加的情况。 二、主要做法 针对以上问题,我市在2013年初开始实施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今年初以来,由编委办牵头,纪委检察、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开展全面检查调查,反复研究出台方案,大力实施规范清理,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清理清退超龄违规人员。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制度要求,统一清退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用工规范的相关人员:一是退休返聘人员。仅允许保留医疗机构卫生技术、“枫桥经验”创新发展所需各调解委员会从事调解工作、个别技术要求较特殊等少数确需返聘人员岗位的编外用工。二是超龄人员。即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超过法定年龄的人员。三是限制性岗位人员。即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涉密岗位等人员。四是因违规违纪未及时清理的人员。五是违规招聘的人员。即2013年初明确要求规范招聘后仍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招聘的人员。共清理清退上述人员206人。 2.合理设置限额稳妥消化。以“妥裁既有、严控新增”为精简原则,按照单位性质、现有编制数及承担工作量等情况,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镇乡(街道)三类分别确定标准和办法,核定控制数量,总体核减30%左右。其中,行政机关保留驾驶员和1名辅助性人员;事业单位根据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等单位性质分别按编制数的20%、25%和30%予以核定;镇乡(街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三类分别按行政事业总编制数的10%、15%和20%予以核定;对工作任务特别繁重或情况特殊的单位,如公安、城管执法、殡仪馆等单位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核定。通过合理核定控制数,共计减少编外用工1200余名,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消化清理。各单位控制数核定后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因工作任务大幅增长需增加的须经编委会议讨论确定。 3.利用市场参与降低成本。一是降低人财物成本。对单位较为集中的办公场所的文印、保洁、保安、食堂等进行整合或综合利用,通过建立后勤服务中心方式加强统筹,实现资源共享,减少人员数量,降低服务成本。对各单位共需的电脑网络和信息技术、办公大楼共需的高低配电工、维护维修人员,统一由相关部门聘用后按需派遣到各单位和办公大楼。财政部门对共性岗位如保安、保洁、物业管理等实行集中采购,采购结果机关事业单位共享。二是降低用工风险成本。充分发挥市场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范管理中的作用,规定新聘人员统一实行劳务派遣,由用工单位商劳务公司共同招录,并由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派遣至用工单位;续聘的编外人员,鼓励实行劳务派遣。 4.完善管理办法严格实施。在原规范管理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出台《诸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对概念界定、用工条件、用工程序、工资待遇、考核管理、责任追究等进行具体规定。明确招录编外用工必须信息公开、程序规范,在规定媒体发布信息,招聘方案报纪检机构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利用机构编制管理系统,参照编内干部实名制管理办法,实现对编外人员的实名、实时管理。统一工资待遇标准,分技术技能类、执法辅助类、普通辅助类三类分别确定,建立编外人员工资发放系统,由财政部门定额拨款,不得在其他经费中开支。规定各单位须制定完善本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对考核奖惩、解除用工关系等日常管理事项具体规定。制定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办法,对执行规范管理办法不到位的,根据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主要成效 1.实现了政府自身精简。在本次清理规范中,已经清退和确定清退的人员共计近1300多人,克服当前各业务线工作量普遍增加、较多单位存在编制人员不足的困难,较好地实现了党委政府的瘦身,减轻了政府运行成本。 2.降低了政府用工风险。通过清理整治,进一步规范了用工单位与编外人员的关系,杜绝了少数不签合同、合同签订不规范、用工不规范等现象。通过清退相关超龄等人员,用工人员身份得到规范。通过市场参与机关事业单位用工,实行劳务公司派遣,一定程度上将用工行为市场化,降低了政府用工风险。 3.增强了政府用工平等。通过统一设定编外用工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做到信息公开、程序规范,使用人单位用工更加透明、公平,有效避免了人员进入暗箱操作等现象,维护了党委政府形象。通过规范统一工资待遇,实现了编外用工的同工同酬,受到了多数编外人员的肯定。 4.促进了机关效能建设。通过精简编外人员,直接促使编内干部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承担更多业务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抑制了机关事业单位人浮于事的现象,改变了个别单位“编外人员不可缺、编内人员无事干”的状态,编内干部人力资源使用效率总体上有所提高。 四、主要经验 1.形成上下统一的规范管理共识是前提与基础。诸暨市委、市政府实施编外用工规范管理工作的态度十分坚决,市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门研究并明确工作目标,列入市委贯彻落实省委“十大整改行动”和2015年深化改革重要内容,党委、政府主职领导在不同场合提出规范要求,体现了党委政府的工作决心,释放了大力规范的工作信号。同时,经过近几年的逐步规范,各机关事业单位层面对编外用工规范管理意识不断提高,为进一步推进规范管理工作营造了较好的工作氛围。 2. 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是推进的关键。编外用工情况复杂,涉及广泛,只有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协作机制,才能积极有效推进规范管理工作。市级层面成立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为小组成员,其中机构编制部门为牵头单位,负责总量控制、控制数内审批、实名制管理、组织监督检查;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编外用工的岗位分类、招聘使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的政策指导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编排经费、工资系统建设、经费监督;审计部门负责经费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追究违规责任。在全面检查、方案制定、管理实施各项工作中,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了强大的工作推进合力。 3.依法依规实施是开展清理规范的根本原则。将依法依规贯彻于清理规范工作始终。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方案制定,形成初稿后,由法制办牵头,组织人社、法院相关人员和律师反复研究相关内容,确保工作意见合法合规、具有可操作性。在实施过程中,明确要求各用工单位对合同解聘、人员清退等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应予经济补偿的必须给予经济补偿。由人力社保部门制定用工和劳务派遣合同样本,保证用工行为合法有效。坚持依法推进,是清理规范工作顺利推进的基本保障。 4.落实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是开展清理规范的重要手段。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本系统编外用工的清理消化,以及使用初审、公开招聘、合同签订、劳务派遣、考核管理等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对公安、教育、卫生等编外用工规模较大的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在总量核定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依据市级政策实施用工审批、日常管理等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工作统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范管理涉及面十分广泛,规范编外用工管理需加强考虑统盘、谋划相关。要更好地统筹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编外人员规范管理工作,进一步厘清机关事业单位与下属国有企业、国有平台对编外用工的用工关系,尽可能杜绝混合使用、政企不分。要更好地在机构编制精简、机关效能建设、政府成本控制、公车等改革事项等工作统筹考虑编外用工规范管理,将相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更好地统筹相关部门管理力量,建立完善编外用工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相关工作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编外用工规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商讨研究工作对策。各职能部门将编外用工规范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保证各司其职、管理到位。 2.进一步健全科学的数量配备机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总体情况复杂,特别是事业单位,情况各不相同,要在现有控制数核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根据单位性质、编制配备、工作任务、经费形式等,健全更为科学合理的编外人员控制数配备标准。特别是对“一事一议”单位控制数核定,完善可以列入的范围标准、核定办法等。要建立控制数核定的动态管理办法,对工作职责增减、职能划转等工作任务明显变化等形势任务发展较快的单位,及时调整控制数。 3.进一步完善规范管理配套制度机制。如前所述,编外用工规范管理涉及不少领域和方面,建立健全规范管理相关配套制度机制,是保证规范管理有效、长效推进的基础保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目录制度,在原目录基础上,增加采购事项,细化采购事项,为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提供更多的服务事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务外包制度,出台不予编外用工、允许劳务外包的具体范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编外人员调动交流制度,对编外人员调动交流的条件、程序等予以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