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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通知》(草案)的起草情况说明

日期:2016-07-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编委办

   一、文件制定的主要背景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三个属性,即国有资产成分、公益性、非营利性。凡符合这三个属性的社会服务组织,均可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或备案。据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组织,也具备事业单位的三个属性,可以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或备案。我们认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的必然要求,对建设“两美”绍兴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中央和省里的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会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公益事业,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公平对待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机构,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省政府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中全面深化改革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2016年2月又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试点先行,逐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近期,省编委办就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在丽水召开了全省工作部署会议,要求各地结合各自实际,参照丽水试点经验,在教育、医疗卫生领域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目前,丽水市作为省试点地区,已基本完成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他各地市也正在着手准备开展试点过程中。

  (二)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破解当前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发展瓶颈的有效途径。一是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和机构编制压力。“十三五”期间,全市教育系统预计新建、改建、扩建学校195所,同时因教育小班化、省重点中学建设等事业发展因素,导致事业编制需求缺口较大,仅市级18所中学,事业编制配备缺口就达500余名,但在当前“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和事业编制总量严控的大背景之下,将难以有效解决供求矛盾。只有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大力发展,才能从供给布局上有效缓解政府的保障性压力。二是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公办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有效保障民办事业单位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房保障、融资信贷、用水用电等要素使用方面享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政策待遇,促进两者公平竞争,同时倒逼公办事业单位加快改革,最终实现去行政化,从而强化公益属性。三是有利于实现公平性,逐步实现公益服务均等化。切实解决当前教育、医疗卫生领域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在政策上“引才难、留才难”的困境,促使优秀人才双向流动,激励民办公益服务向优质化、特色化和多样化服务方向发展,让政府提供的公益服务回归到“保基本、均等化”的定位上来,逐步实现基本公益服务均等化,使全社会能共享改革成果。四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可解决原先教育、医疗卫生领域民办公益性机构使用公办事业单位核定编制的“公编民用”问题。单位编制使用管理。

  二、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我办于2015年11月份牵头召开了由发改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等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的研讨会,听取了相关建议意见,同时赴丽水市编委办进行了专题调研和学习,将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今年3月份参加省编委办在丽水召开的《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现场培训会后,主动做好与人力社保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沟通和政策研讨,同时在4月份开展各区、县(市)和有关单位的实地调研,积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5 月份邀请省编委办陈艳副主任一行到我市调研相关工作,组织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计委等部门和上虞区、新昌县编委办分管领导召开专题座谈交流会,就实施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工作中涉及政策把握和具体困难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探讨,听取陈艳副主任就“统一登记”有关政策问题和工作导向的解答和指导。

  我办在部门沟通、实地调研、上级指导等基础上,起草《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49个部门征求意见,截止2016年7月20日下午5点,共收到意见书面反馈意见函27份,其中无意见24份。对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统计局提出的建议是否采纳进行了说明(详见附件2)。

   

   

  附件: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文件 ;  

  2.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统计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2016 年7月25日

  (联系人:孙雅萍,联系电话:85120370)


 

  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一、对市人力社保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1、关于第一部分“基本原则”第2点要求的“统一执行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已明确: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后,具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的法人主体资格。因此,“统一执行事业单位相关政策”是合理的。

  关于第三部分“建立健全配套优惠政策”第(一)条中要求的“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民办事业单位职工在社会保险、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管理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政策的衔接”,也是引用(浙政办发【2016】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有内容,同时,也是下一步为促进民办事业单位发展在政策保障上政府部门应研究的内容。

  因此,对以上两点建议不予采纳

  2.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公办事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登记为事业单位后,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同等的法人主体资格,“民办事业单位”的提法是正确的。因此,对取消“民办事业单位”的提法,统一称“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或“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建议不予采纳。

  3.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转登,《绍兴市民办公益服务机构转登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操作办法》是民办公益服务机构转登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具体操作要求,更多地是体现相关部门为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做好转登工作,不影响转登期间的正常业务活动,在标题中加“自愿”二字不合适。因此对 “绍兴市民办公益服务机构转登为事业单位法人操作办法”中体现转登记的“自愿”性,将标题调整为“绍兴市民办公益服务机构自愿转登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操作办法”的建议不予采纳。

  二、对市财政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1.《通知》第三部分第(一条)建立健全配套优惠政策中“……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房保障、融资信贷、用水用电等要素使用方面,由财政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政策,使其享有与同类公办事业单位同等的政策待遇,……”是根据浙政办发〔2016〕14号文件精神提出的,有关要求更明确细化,对建议修改为“……原则上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房保障、融资信贷、用水用电等要素使用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待遇……”不予采纳。

  2.《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资产等方面的监督。”修改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能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此建议予以采纳。

  3.《操作办法》第八条增加“同时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有利于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掌握和监管,此建议予以采纳。

  三、对市统计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建议将《操作办法》第八条 “民办事业单位法人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10日内到同级人力社保、税务、统计、银行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中“统计”删除,理由是统计单位登记工作已取消,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此建议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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