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委编办画好“三色图”规范派驻机构管理
为扎实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紧扣“县属乡用”工作要求,上虞区委编办出台《上虞区政府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确保派驻机构管理到位、执行有力。
一是明确机构权责。派出部门承担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跨区域案件协调处理等工作,强化队伍能力建设;乡镇(街道)注重加强派驻机构力量统筹协调,将其嵌入“四平台”中运行,实现与驻地相关内设机构、人员力量相融合。明确派驻机构需围绕驻地中心工作开展业务,及时报备重点事项、重大问题,最终形成“多轨共进、目的合一”的工作局面。
二是加强日常管理。明确对派驻乡镇(街道)的机构进行核编管理,派驻人员在同一乡镇(街道)工作满两年后方可进行人事调整,原则上每年只能调整一次派驻人员,调整时派驻人员总量不得减少,不得擅自使用编外人员替换在编人员,规范派驻人员调整流程,明确调整需报区委编办、区委组织部备案,确保干部队伍相对稳定、梯度合理、切实下沉。
三是完善奖惩机制。完善派驻人员考核机制,根据派驻机构与乡镇(街道)工作的融合性,设计纳入驻地考核体系,与按照务指标完成、分派指令办理、行风效能检查进行评价的百分制考核体系两种考核路径。同时,强化驻地乡镇(街道)党(工)委在派驻干部组织培养使用方面的话语权,明确其正向推荐权限,充分调动驻地乡镇(街道)及派驻人员的积极性。